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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在培訓護士及衛生科技專業人員上一直表現出色。
鑑於將該校舉辦之課程納入理工高等教育系統現正時機適宜且成熟,故消滅衛生司技術學校,並設立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高等衛生學校以澳門理工學院組織單位之形式設立。
一、高等衛生學校有權舉辦高等課程,並向完成該等課程之人授予專科及學士學位。
二、高等衛生學校尚有權促進培訓活動、研究、研究計劃及長期培訓計劃。
一、高等衛生學校校長當然兼任澳門衛生司培訓委員會及專業培訓委員會之委員。
二、高等衛生學校之科教委員會應有一名澳門衛生司之代表。
三、高等衛生學校課程之設立、更改及取消,應由澳門理工學院建議,但須事先聽取澳門衛生司之意見。
四、澳門衛生司負責確保高等衛生學校課程所需之實習,為此,該司須提供必不可少之資源。
五、用於上款所指實習之導師之財政負擔由澳門理工學院承擔。
一、現於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任職並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有永久聯繫之人員,得以派駐或徵用之方式分配於澳門理工學院。
二、以定期委任、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於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工作且將於澳門理工學院任職之人員,保留其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直至原聯繫終止或與澳門理工學院簽訂勞動合同為止。
根據澳門理工學院與澳門衛生司簽訂之議定書,高等衛生學校將在原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之設施內運作,並使用其設備及澳門衛生司之圖書館。
一、澳門理工學院透過高等衛生學校保證在衛生司技術學校註冊之三年級學生能以原學習計劃繼續其學業及結業,且不影響其已取得之權利。
二、高等衛生學校之有關部門應為現就讀一、二年級之學生訂定有關過渡至新學習計劃之規定。
完成衛生司技術學校基礎課程或專業課程之人以及完成本地區其他官方認可學校舉辦之課程之人,其學歷等同之標準由獨立法規訂定。
一、消滅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
二、在不違反高等教育現行法例及澳門理工學院之章程及規章之情況下,凡在法律規定及規章規定中提及澳門衛生司技術學校一概視為提及高等衛生學校。
根據澳門衛生司與澳門理工學院簽訂之議定書,高等衛生學校在一九九七經濟年度之財政負擔由上述兩實體預算中所登錄之款項承擔。
廢止六月八日第29/92/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本法規公布後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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