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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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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49/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培德公司(Patrick Trading Corporation)訂立有關購置一個自動空氣質量監察站之合同。

二零零零年七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50/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0

刊登日期:

2000.7.19

版數:

436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第50/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予民航局局長博樂克上校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簽訂技術顧問合同。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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