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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40,600.00(澳門幣肆萬零陸佰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一項金額為$40,600.00(澳門幣肆萬零陸佰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 山禮度;
委員:高級技術員 江暹珍;
委員:高級技術員 劉桂儀;
候補委員:技術顧問 黃妙娥;
候補委員:技術輔助員 熊兆茵。
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五月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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