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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審計長行使第11/1999號法律第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審計局局長梁煥庚學士,以便在本局範圍內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並接受名譽承諾;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年假批准請求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代表審計署簽訂所有編制外和散位之合同;
(五)批准編制外合同及散位合同的續期,但僅限於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批准人員職程內職階的轉換,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根據現行法例之規定,准許按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發放有關人員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簽署計算和結算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檢查;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又或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批准超時工作,但不能超出法定的限度;
(十五) 批准作出由載於審計署本身預算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但以澳門幣拾伍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競投及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六) 簽署屬審計局職責範圍內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以外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十七) 准許金額最高達澳門幣五千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審計長認可並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審計局局長可將有利於審計署運作的權限轉授。
三、對行使本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得進行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審計局局長自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
審計長 蔡美莉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趙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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