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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本人根據九月六日第57/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賦予之權限,將必要的權限轉授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蕭威利協調員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與“ 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取得有關編製“ 射擊場”之圖則及該工程進行期間的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5/200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1 |
刊登日期: | 2001.11.14 |
版數: | 623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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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根據九月六日第57/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所賦予之權限,將必要的權限轉授予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蕭威利協調員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與“Luís Sá Machado, Conceição Perry & Isabel Bragança - Arquitectos, Limitada”簽訂取得有關編製“澳門理工學院地段之綜合體育館”之圖則及該工程進行期間的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陳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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