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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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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0/M號法令

第55/90/M號法令

九月十七日

行政當局投資計劃及發展費用(PIDDA)的每年撥款一直以來在本地區總預算冊內均為獨立的一章,並在會計上以有形性質作經濟分類。

此項分類使非有形性質的費用或構成固定資本的撥款列入本地區總預算冊的上述一章出現一些困難,雖然這些開支或撥款因其性質應被視為投資或發展的費用。

有需要清楚劃分該等費用的類別,因此,在現有的經濟分類中增設一項目,且不妨礙繼續進行研究,以便對公共開支分類作整體的檢討。

基此;

經聽取詢諮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本地區的總預算)

五月二十六日第49/84/M號法令修訂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附件二第七章改稱為“投資”,並在該章增設下列項目:

07.12.00.00“其他投資”。

第二條

(行政當局投資計劃及發展費用)

上條所增設的項目,即時實施於十二月二十九日第91/89/M號法令核准並施行之一九九零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內之行政當局投資計劃及發展費用。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三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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