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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轉授權限予建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I)主任羅定邦工程師,以批准在法例訂定之限度內按超時或輪班制度提供服務。
二、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之權力下制定。
三、追認一切按本轉授權限、並自有關簽署日起與本批示生效日期間由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7/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0 |
刊登日期: | 2000.8.9 |
版數: | 4654 |
葡文版本
被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人轉授權限予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TTI)主任陶永強工程師,以批准在法例訂定之限度內按超時或輪班制度提供服務。
二、本轉授權限書在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之權力下制定。
三、追認一切按本轉授權限、並自有關簽署日起與本批示生效日期間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主任作出的行為。
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
二零零零年八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韋子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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