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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三十九條,聯同經二月二日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二月二十八日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張正春碩士簽訂包工合同。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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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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