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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需要核算總金額或因遵照本身標準,本地區總預算(OGT)之部分轉移僅得於下一年度進行;
鑑於此情況,透過結餘將已確定之款項轉移;
鑑於有需要相應調整預算項目,以補上述轉移;
因此;
考慮到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將所指款項撥發給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93)收入表中之以下項目。
13-01-00-00 歷經濟年度之結餘 $396,735,800.00
第二條——根據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開立款項為$396,735,800.00之特別貸項,旨在追加及將款項撥發給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93)收入表中之以下項目:
04-01-01-00-18 社會保障基金 $22,441,200.00
04-01-03-00-02 澳門市政廳:
直接稅收入之分享
(徵收之餘額) $69,871,600.00
04-01-03-00-10 海島市政廳:
直接稅收入之分享
(徵收之餘額) $1,426,000.00
04-01-05-00-27 澳門特別行政
區政府基金 $302,997,000.00
第三條——根據上條之規定,利用本法規第一條所指之資源作為所開立貸項之抵銷。
一九九三年十月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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