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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和記電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勞工事務局提供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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