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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體育及運動對提高生活質素非常重要,故要求教師、教練及其他技術員有合資格之培訓,因此本地區亦需具備必要之高等教育結構提供上述培訓,以彌補現存之漏洞。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澳門理工學院附設體育暨運動學校。
第二條——將五月十八日第28/8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c項所分配予澳門體育總署之設施,轉移予澳門理工學院。
第三條——本法規自公佈之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十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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