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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Tecsan Engenharia, Limitada.”簽訂“審計署新辦事處裝修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9/2000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0 |
刊登日期: | 2000.8.16 |
版數: | 478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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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Construção Cheong Kong, Limitada”簽訂“水塘新道路工程”合同。
二零零零年八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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