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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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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58/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輔助委員會成員:

(一)保安司司長代表:潘樹平;

(二)旅遊局代表: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

(三)民政總署代表:Marcelo Inácio dos Remédios(李思豪);

(四)勞工暨就業局代表:盧瑞冰;

(五)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六)消費者委員會代表:何思謙;

(七)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

(八)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Carlos Seruca Salgado(薛嘉祿);

(九)澳門航空執行委員會代表:周光全;

(十)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家明;

(十一)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陳健文;

(十二)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豪;

(十三)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代表:馮健富;

(十四)澳門旅遊商會代表:關德暉;

(十五)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李寶來;

(十六)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

(十七)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

(十八)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

(十九)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胡惠芳;

(二十)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

(二十一)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José Lopes Ricardo das Neves(李維仕);

(二十二)陳澤武;

(二十三)陳志杰;

(二十四)呂錫柱;

(二十五)關恩賜;

(二十六)何超瓊;

(二十七)黃耀球。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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