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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結合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以下權限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
(一) 對所有按二月一日第12/GM/88號批示及五月十六日第49/GM/88號批示規定所提交的申請作出決定;
(二) 根據第12/GM/88號批示第九款e)項規定,核准與合資格提供外地勞動力實體所簽定的提供勞務合同,並確保遵守同款d)項所指要件;
(三) 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對專業外地勞工家團成員的逗留申請發出意見書。
二、對行使現轉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三、廢止第81/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二十四)項及第1/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八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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