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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59/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5/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15 |
版數: | 380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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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孫家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聯盟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勞工事務局職業培訓廳培訓場地之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60/2009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5/2009 |
刊登日期: | 2009.4.15 |
版數: | 3800-380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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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9-0經濟分類04-01-05-00-5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的款項作出分配;
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十二月三十一日公佈之第15/2008號法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九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8-09-0經濟分類04-01-05-00-55,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金額為$3,000,000.00(澳門幣 叁佰萬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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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3,000,00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 3,000,000.00 |
總開支 | $ 3,000,000.00 |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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