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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于澳門地區護理總督的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規定程序;
按照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h項的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對將稱為澳門科技學院的公用行政法人的組成和活動給予稅務優惠。
上條所指許可用於:
a)對澳門科技學院的組成行為以及所作出的或簽署的或參予的行為或合約,豁免稅捐、稅項、公正費和其他費用;
b)對澳門科技學院會員所繳交的款項和學院從其負責的活動中取得的收益,豁免稅捐和稅項;
c)對會員向澳門科技學院繳交的款項給予優惠,即該款項為著職業稅或所得補充稅可科徵事項的扣除效力上,將被視作成本。
本法律許可在本法律生效六十天後即失效。
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七日頒佈
著頒行
護理總督 韋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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