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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由澳門保險公會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胡栢橋先生及陳新濤先生為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廢止第4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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