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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在執行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訂定在自由市場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居屋之補貼貨款制度)時,對計算補貼之方法存有不同之解釋,故須就此作出明 確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修改如下: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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