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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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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60/200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崔世昌;
飛文基;
姚汝祥;
 林;
李萊德;
劉永誠;
王宗德;
黃國勝;
馮國康;
林淑源;
林日初。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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