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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確認的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經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人士為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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