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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隨著經濟局財政預算修改的核准,有需要調整經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七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該局的常設基金總金額。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將撥予經濟局的常設基金總金額由$228,500.00(澳門幣貳拾貳萬捌仟伍佰元整)調整至$252,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整),而有關該基金之行政委員會的組成則維持不變。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四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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