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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中葡學校於1989/90學年將增加學額,並顧及把高美士中葡學校之活動集中於中學教育之益處;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高美士中葡中學暨預備中學改稱高美士中葡中學。
第二條—— (一)於1989/90學年,高美士中葡中學僅舉辦第六年級,而第五年級之註冊將不予接受。
(二)由1990/91學年起.該校僅舉辦中學教育。
第三條—— 教育司保證學生在本地區其他教育機構就讀中葡教育第五及第六年級,且不喪失其任何權利或利益。
第四條—— 九月六日第38/86/M號法令第一條二款c項修訂如下:
「c)高美士中葡中學。」
第五條—— 撤銷九月六日第129/86/M號訓令第一條及第三條a項。
於一九八九年九月十八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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