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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一項按照七月十三日第30/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38,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整);
在該中心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撥予綜合生活素質研究中心一項金額為$238,000.00(澳門幣貳拾叁萬捌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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