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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按照規範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之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GAPI)負責製作於下一半年納入共和國部門或透過收受金錢補償與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之人員之人名名單,而該名單係以每一機關所製作之人員表為基礎。
鑑於有關選擇之實行可能於一九九五年上半年出現,且其為上指法規所規範程序之關鍵性階段,故須訂定該階段內應遵守之規則及步驟,該等規則除須保障行政當局之利益外,亦須保障工作人員之利益及其正當願望;
因此,本人按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命令:
一、為產生二月二十三目第14/94/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指之效力,各機關應製作每半年納入葡萄牙共和國部門或透過收受金錢補償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者之人員表。
二、各機關應根據行政當局之需要並在顧及公務員利益之情況下,對工作人員終止職務之日期作出建議,而該日期須屬有關人員表所指之六個月內之其中一個月份。
三、各機關之人員表經有關監督實體核准,及將有關批示通知利害關係人後,應連同有關工作人員之個人檔案及在此所指之通知書之副本,於下列期間內一併送交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
四、如公務員在其所屬編制以外之機關擔任職務,須事先獲得其在實際擔任職務之機關之贊同意見,方得將之列入有關人員表內。
五、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在製作人名名單時,應確定實行任一選擇之要件已獲核實,以及已提交必須之個人證明文件,尤其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一條所指之證明其具有最少等同於第六年級葡語知識之文件。
六、本批示第三款所定之期間,不適用於一九九五年上半年之人員表,但必須於本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之送交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
七、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應將為正確遵守本批示所必須之表格及報告送交各公共機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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