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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7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比厘喇馬忌士街,其上建有51及53號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2707號及第12708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
二、鑒於上述修改,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上款所指土地中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27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批出土地的面積改為143平方米。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Armando Aleia de Sousa Lei及其配偶Regina Sancha Gabriel。
鑒於:
一、Armando Aleia de Sousa Lei與Regina Sancha Gabriel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兩人均在澳門出生,居於澳門家辣堂街7號利美大廈10字樓B,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31169G號登錄,共同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166.45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更正為17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比厘喇馬忌士街,其上建有51及53號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4冊第55頁背頁及56頁第12707號及第12708號樓宇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
二、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發出的第4070/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及標示。
三、承批人擬重新利用有關土地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七層,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四、因此,承批人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向行政長官遞交申請書,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隨後修改批給合同。
五、在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制訂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申請人透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該擬本。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對該地點所訂定的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27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故批出土地的面積改為143平方米。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人,承批人透過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訂定因修改批給而應付的溢價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出的第15/2007號憑單,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在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付(收據編號31086),其副本已存於有關案卷內。
十一、合同第十條款第2款所述的保證金已透過土地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發出的第1/2007號存款憑單,以現金存款方式提供,該憑單存於土地委員會的案卷內。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 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166.45(壹佰陸拾陸點肆伍)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更正為170(壹佰柒拾)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比厘喇馬忌士街,其上建有51及53號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34冊第55頁背頁及第56頁第12707號及第12708號樓宇,以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31169G號,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發出並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4070/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的土地;
2) 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27(貳拾柒)平方米,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給甲方,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批給土地現時的面積為143(壹佰肆拾叁)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7(柒)層高樓宇。
2. 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1)住宅: 建築面積958平方米;
2)商業: 建築面積181平方米。
3.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根據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繳付以下年租:
1)在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期間,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8.00(澳門幣捌元整),總金額為1,144.00(澳門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工程完成後,繳付的租金將改為按以下數值計算:
(1) 住宅: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
(2) 商業:建築面積每平方米$6.00。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18(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圖則及甲方審議該等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以字母“A”及“B”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發出的第4070/1992號地籍圖中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可能存在的所有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訂定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接納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779,437.00(澳門幣柒拾柒萬玖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1,144.00(澳門幣壹仟壹佰肆拾肆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將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50,000.00 (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 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 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及
3) 土地的利用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 不準時繳付租金;
2) 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 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及
4) 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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