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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已在史山斜巷及豬里(史山豬圍)定出新準線,因而有必要以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九零年十二月六日發出之第363/89號地籍圖內,以“B”字標明,面積為50m2屬本地區之土地交換在上述地籍圖內,以“A”字及“C”字標明,面積分別為16m2及132m2之兩幅土地。
上述交換對本地區有明顯利益,因可使為該地帶定出之新準線得以履行,並使公共道路擴闊、改善照明及重整周圍之樓宇。
鑑於該幅面積50m2之地段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依法成為交換標的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總面積五十平方米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 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年十二月六日所發出之第363/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B”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通過。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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