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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1/M號法律

第6/81/M號法律

七月四日

(職業稅章程的修訂)

第一條

(職業稅章程第七、十及二十五條的修訂)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七、十及二十五條條文,改為如下:

第七條

(第一組納稅人的職業稅稅率)

一、第一組納稅人的職業稅稅率如下:

應課稅的收益 百分率
至25,000元 3%
至30,000元 4%
至40,000元 5%
至50,000元 6%
至60,000元 7%
至70,000元 8%
至100,000元 9%
100,000元以上 10%

二、 。

第十條

(豁免)

一、下列人士豁免職業稅:
a. 。
b. 。
c. 。
d. 。
e. 。
f. 。
g. 每年可課稅收益不超過壹萬八千元的散工及雇員。
二、 。
三、 。

第二十五條

(就源扣繳)

一、 。
二、上述代扣,只在下列情況為之:

a. 散工,倘其薪酬及其他可課稅收益每日超過六十元;

b. 雇員,倘其可課稅收益每月超過一干五百元。
三、 。
a. 。
b. 。
四、 。
a. 。
b. 。
c. 。
d. 。
五、 。
六、 。
七、 。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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