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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七、十及二十五條條文,改為如下:
一、第一組納稅人的職業稅稅率如下:
應課稅的收益 | 百分率 |
至25,000元 | 3% |
至30,000元 | 4% |
至40,000元 | 5% |
至50,000元 | 6% |
至60,000元 | 7% |
至70,000元 | 8% |
至100,000元 | 9% |
100,000元以上 | 10% |
二、 。
a. 散工,倘其薪酬及其他可課稅收益每日超過六十元;
本法律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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