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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第五條一款增設一項如下: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附表I三及四項內文改為如下:
三、技術助理人員
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輔導員兩名。
首席、一等或二等公關助理員兩名。
四、行政人員
一等、二等或三等文員四名。
繕錄——打字員三名。
公關助理員的職位只供懂中、葡語人仕出任。
八月十七日第11/87/M號法律第十七條二款g)項內文改為如下:
撤銷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b)項。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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