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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67/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15 |
版數: | 695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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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購買電腦和多媒體網路教學系統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68/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15 |
版數: | 6954-695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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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日報有限公司”簽訂提供製作有關宣傳澳門旅遊的文章和圖片且每月在《澳門日報》上刊登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69/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8.15 |
版數: | 6955-6956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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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二)至第(十二)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 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 已更改 - 請查閱:更正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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