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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多年來渴望發行農曆年金屬硬幣,為著確保完整發行十二年為一套的硬幣,並保持近年鑄造的特徵及使這種對本地區而言有積極成果,而深受收藏家及公眾歡迎的紀念錢幣的發行工作得以繼續;
又鑑於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條文如下:
第一條——核准鑄造及發行一九九一年(羊年)及一九九二年(猴年)農曆年紀念金屬硬幣,面值分別為澳門幣伍佰元及貳佰伍拾元兩種,每種發行量不超過二千五百枚。
第二條——上條所指之硬幣應採用“PROOF”’(精裝)系統鑄造並為本地區法定流通硬幣。
第三條——(一)伍佰圓面值的硬幣為22k金鑄造,附有鑄造商之保證書,並且符合下列規格:
a)成色為千分之玖佰壹拾陸;
b)直徑為貳拾貳點零伍毫米;
c)重量為柒點玖玖克,公差為正負千分之壹;
d)圓周具坑紋。
(二)貳佰伍拾圓面值的硬幣為22k金鑄造,附有鑄造商之保證書,並符合下列規格:
a)成色為千分之玖佰壹拾陸;
b)直徑為拾玖點零毫米;
c)重量為點玖玖克,公差為正負千分之壹;
d)圓周具坑紋。
第四條——(一)硬幣正面鑄有該農曆年動物圖案,面值金額及用中文書寫其面值額和「澳門」之字樣。
(二)硬幣背面均標明鑄造年份及澳門市徽。
第五條——本法令所指之硬幣將透過認購方式,以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訂定之價格向公眾出售。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四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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