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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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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第70/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正選委員:鄭冠偉及趙旅平。

候補委員:鍾景元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劉藝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羅盛宗。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劉永誠。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梁竟成。

正選秘書:陸建敏。

候補秘書:黃維政。

二、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複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黃如楷。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譚志煒。

正選秘書:吳家倩。

候補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07

刊登日期:

2007.1.3

版數:

7-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7/88/M號法律 - 核准印花稅章程並核准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
  • 第75/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委任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主席。
  • 相關類別 :
  • 《印花稅》 - 財政局 -
  • 第71/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鑒於目前不動產市場形勢,致使積存大量卷宗有待不動產估價委員會議決;

    鑒於急需在課稅行政程序中採取即時措施,以便有效地回覆其卷宗正在審議階段的納稅人;

    又鑒於設立另一個架構及權限均相同的委員會是一個合適的解決辦法;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經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修改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及九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

    二、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第二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容光亮。

    正選委員:陳榮喜及譚光民。

    候補委員:梁耀鴻及黃振權。

    地產界代表(正選):吳在權。

    地產界代表(候補):柯慶耀。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Paulo Tse。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區天興。

    正選秘書:Aurora Mercedes Campos da Silva。

    候補秘書:李淑芬。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07

    刊登日期:

    2007.1.3

    版數:

    8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6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修改第7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一款(五)項。
  • 相關法規 :
  • 第5/2002號法律 - 通過《機動車輛稅規章》——廢止八月十九日第20/96/M號法律、八月二十四日第7/98/M號法律及四月十九日第1/99/M號法律。
  • 相關類別 :
  • 《機動車輛稅》 - 財政局 -
  • 第72/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 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 及候補委員 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覃培基及 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 以及候補委員麥建強及何振為;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冼志耀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正選委員 Daniel Peres Pedro 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正選秘書 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及候補秘書余佩蓮。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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