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資料庫
| WorldLII
| 搜尋
| 意見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 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 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文化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以超時或輪值工作制度來提供服務;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 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十四)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 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文化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九) 批准提供存檔於文化局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而屬文化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將作出下列行為的屬文化局特有的權限也轉授予文化局局長:
(一) 根據六月二十八日第31/93/M號法令之規定,批准影片製作及拍攝准照之申請;
(二) 簽訂所有關於執行特別計劃,尤其關於澳門藝術節和澳門國際音樂節之行為及合同,但有關行為及合同須獲得適當及事先許可以及其預算獲上級核准。
三、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文化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領導及主管人員。
四、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文化局局長由其獲任命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根據轉授之權限而作出之所有行為均獲追認。
六、廢止公佈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第四十五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的十一月五日第31/SACTC/98號批示。
七、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3/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0.25 |
版數: | 5876 |
葡文版本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文化局行政委員會:
(一) 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文化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十五萬元為限;如屬獲批准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 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部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三) 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仟元的交際費。
二、廢止公佈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一月六日第2/SACTC/95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4/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0 |
刊登日期: | 2000.10.25 |
版數: | 5876 |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
廢止 : | ||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轉授予社會工作局局長葉炳權學士:
(一) 簽署任用書;
(二) 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 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 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 批准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 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 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九) 簽署計算及結算社工局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 批准以超時或輪值工作制度來提供服務;
(十一) 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以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將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十四) 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 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 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 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 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一切與應由社會工作局訂立的合同以及由上級批准的競投合同有關的公文書;
(十九) 批准提供存檔於社會工作局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 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而屬社會工作局職責範圍內的文書。
二、透過經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的批示,社會工作局局長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副局長及主管人員。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行政訴願。
四、廢止公佈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第二十八期《政府公報》第二組的七月七日第59/SAASO/99號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MacauLITES:
版權
|
責任聲明
|
私隱政策
|
意見
URL: http://www.macaulites.org/chi/mo/legis/laws/72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