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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在一九九零年施政方針內的“本地區整頓及基本建設政策”第二章內,本地區行政當局力圖改善道路交通情況及增加停泊車輛的地方。
這樣,在本年內對可達至該目標的措施進行了研究,以便能整頓交通。
所得的結論顯示它的解決辦法亦牽涉到機動車輛停泊在街道上的問題,因此從各措施中,決定以透過稅務優惠方式來鼓勵在大廈興建及使用停泊車輛的地方:倘屬多幢樓宇併合,就給予都市房屋稅稅率的優惠;如已有停泊車輛的地方,則豁免該稅項。
但該等停泊車輛的地方,應按照本地區行政當局於本法例內所訂定的善用政策來使用。
而為使這些措施可行,必須對確保設立及經營公眾停車場服務的權利批給合約進行檢討,以便與本計劃相配合。
基此;
經聽取交通諮詢委員會及諮詢會意見;
護理總督行使八月六日第8/90/M號法律第一條賦予之立法授權及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二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倘私人大廈之停泊車輛地方在本法律生效日前尚未使用,而將按照以下條文之規定來使用時.豁免繳交都市房屋稅。
二、倘屬多幢樓宇併合,就給予都市房屋稅稅率百分之五十的優惠。
一、應以下列方式使用現有大廈的停泊車輛地方:
a) 由該樓宇管理處管理;
b) 由將為此目的而成立的公司管理;
c) 交由澳門泊車公司管理。
二、不論所採用的是哪一種方式,都應每年向有關機關提出證明,以便確認豁免都市房屋稅之權利。
一、在本法令範圍內使用之停泊車輛的地方應遵守現行對公眾停車場之法律規定。
二、經營該等泊車地方的機構將制定經營的收費方式以呈交政府批准。
本法令於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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