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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就修改舊稱射擊場,現稱『澳門國際射擊中心』的設計圖則一事,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該射擊中心的“圖則編製和工程進行期間的技術支援服務合同”之第二份附加合同。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0/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0.6 |
版數: | 6375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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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簽訂望廈體育館電梯維修和保養的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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