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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澳門批發市場按照澳門批發市場興建和經營批給合約所訂期限,須在十月開始運作;
考慮到有需要規範其運作,故須要頒佈一份規範性的文件以管制一些即將在澳門批發市場開展的活動,尤其有關屬衛生檢驗及植物衛生檢驗對象的貨物的流程;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總督決定如下:
一、成立一工作小組以研究並制定一份法規草案,用以規範在澳門批發市場內屬受檢及進行買賣的貨物的流程。
二、工作小組成員包括:
三、工作小組須與澳門批發市場的監察實體、代表部門以及承批公司保持直接及長期的接觸,而由於工作的迫切性,工作小組須在本批示公佈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有關的工作。
四、倘有需要,工作小組可請求本地區其他實體及部門的協助,以履行其職務。
五、工作小組在運作上所需的行政輔助由行政暨公職司確保。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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