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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刊登在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的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七日第14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六及第十七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二○○五年澳門東亞運動會協調辦公室協調員的每月報酬訂定為澳門幣七千五百元正。
二、分別由本辦公室、旅遊局和澳門奧林匹克委員會指派到上述辦公室的代表成員,岑杰學士、文綺華學士以及張偉基學士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五千元正。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八月一日。
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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