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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隨著連續頌佈之法例,尤其是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具有聖若瑟教區中學專有小學師範課程學歷,且屬教育司編制的各中葡學校華語教學人員,在各階段的晉升受到必須具備葡語推廣課程各級學歷所限制。
事實上,當該等教學人員進入教育司編制時,祇要求具備葡語推廣課程第一級學歷,但該等法例之頒佈,卻引進了在有關職程晉升之限制,且壓抑了他們之合理期望;
維護在中葡教育編制內若干教師之情況是完全公平的,同時,還須注意其所獲得之權利及提供服務之時間;
亦須關注臨時委任之華語教師之情況,該等教師在各中葡學校任職已有多年,但因聖若瑟教區中學舉辦之小學師範課程未被認可為教學之適當資格,故對進入編製內的職位造成障礙。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八條四及五款之規定,不適用於截至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前已納入教育司編制內的中葡教育小學及預備小學華語教師。
第二條——一、具有聖若瑟中學師範課程學歷以及完成行政當局於下學年度推行之學歷補充課程,方視為具適當資格出任官立中葡教育預備小學及小學教學人員。
二、具有聖若瑟中學師範課程學歷,視為具足夠資格出任中葡教育預備小學及小學教學人員。
第三條——撤銷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八條三款及其附表所載說明。
第四條——本法令於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核准。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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