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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政府行使五月十四日第3/74號憲法性法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法規如下:
獨一條——通過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八日在海牙訂立之《民商事件國外調取證據公約》,以待批准;該公約之法文原文及葡文譯本附於本命令。
於部長會議批閱及通過——Vasco dos Santos Gonçalves —— Francisco Salgado Zenha —— Joaquim Jorge de Pinho Campinos.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Francisco da Costa Gomes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第302期《葡萄牙政府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
(一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訂於海牙)
請查閱:第28/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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