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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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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77/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怡和保安澳門 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文化中心的保安服務之續約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0

刊登日期:

2000.11.15

版數:

6221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民政總署 -
  • 第78/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文化中心籌設委員會主席馬婷玉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陽光清潔有限公司”簽訂澳門文化中心的清潔及殺蟲服務之續約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79/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6/2000

    刊登日期:

    2000.11.15

    版數:

    6222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 第79/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限予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譚俊榮,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Thomas Mark Bray教授簽訂澳門高等教育研究之顧問服務合同。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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