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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多電子用品」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購買保安樓及女倉區X光機(直接磋商編號:0029-AQ/DFP/2007)之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8/2007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7 |
刊登日期: | 2007.9.27 |
版數: | 804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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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富士攝影器材有限公司簽訂向司法警察局提供壹台沖印機之公證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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