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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6/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之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可使其成為成員之職務;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勞工暨就業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16/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暨就業局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孫家雄,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助理技術員Edmundo Remédios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富華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699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鑑於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勞工暨就業局副局長獲轉授職業培訓中心的行政技術管理之權限;
而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勞工暨就業局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第七條及十一月三日第223/98/M號訓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第17/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勞工暨就業局——職業培訓中心之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勞工暨就業局副局長Noémia Maria de Fátima Lameiras,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職業培訓中心主管孔令彪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職業培訓中心主管孔令彪,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兩者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科長Aniceto Brito Gabriel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科長Aniceto Brito Gabriel(行政及財政範疇之負責人),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首席行政文員Diamantino António de Carvalho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8/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6994-6995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九十五條及由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及第18/2001號法律所引入的修改,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動產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席:Elfrida Botelho dos Santos。
正選委員:鄭冠偉及趙旅平。
候補委員:陳鍵賜及黃景棠。
地產界代表(正選):劉藝良。
地產界代表(候補):陳隆成。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劉永誠。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梁竟成。
正選秘書:陳民華。
候補秘書:林思敏。
二、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複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正選):黃如楷。
建築界公認為有功績的專業人士(候補):張偉基。
正選秘書:吳家倩。
候補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三、本批示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79/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6995-6996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以及第5/2002號法律核准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機動車輛稅估價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一)《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三)項提及的委員── 正選委員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及候補委員Simone Maria Tavares Almeida Martins。
(二)《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四)項提及的委員── 正選委員覃培基及Joaquim Pedro do Rosário以及候補委員麥建強及李子強。
(三)《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五)項提及的委員── 正選委員崔世昌及候補委員廖玉麟。
(四)《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提及的委員── 正選委員Daniel Peres Pedro及候補委員陳耀輝。
(五)《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五條第一款(七)項提及的秘書── 正選秘書Paula Cristina Conceição Lei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及候補秘書Carolina Fong Rodrigues Xavier。
二、本批示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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