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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基於澳門總督之建議,並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的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c項及第三十一條一款q項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給予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各職位及職階之薪俸索引點為本法律附表A所載者。*
二、七月四日第18/88/M號法律第六條所載表由本法律附表B代替。*
三、對於四月二十日第34/8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所指地區治安服務學員之薪俸現由相等於警員一級職階取替;基本訓練及特別訓練期間其索引點比警員一級職階索引點少五十點,實習期間則少二十點。
四、每一索引點之數值係按澳門一般公職人員所訂之方程式及索引一百點之數值訂定。
五、薪俸之調整按索引一百點所修訂比率為之。
* 已廢止 - 請查閱:法律第7/94/M號
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九、十一及四十三條修訂如下:
* 已廢止 - 請查閱:法律第7/94/M號
一、治安警察廳部隊之男隊員普通或直屬職程及女隊員普通或直屬職程分為:
二、治安警察廳部隊之專業職程分為:
a)音樂家職程:
b)無線電裝配員職程:
c)機械士職程:
一、水警稽查隊男隊員之普通或直�讕噩{及女隊員普通或直�讕噩{分為:
二、水警稽查隊專業職程分為:
消防隊之普通或直屬職程分以下等級:
在普通或直屬及專業職程內各職位職階為晉升需在某職階停留時期是以澳門公職人員一般編制直屬職程為依據。
撤銷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及五月二十九日第23/90/M號法令。
一、本法律立即生效。
二、薪俸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
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一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職 位 | 薪 俸 索 引 | |||
職 階 | ||||
1 | 2 | 3 | 4 | |
警務主任 | 510 | 525 | 545 | |
總警司 助理區長 |
470 | 485 | 500 | |
警司 一等區長 |
425 | 440 | 455 | |
區長 | 370 | 385 | 400 | 415 |
副區長 | 285 | 300 | 315 | 330 |
助理警員 一等警員 助理消防員 |
220 | 230 | 245 | 260 |
警員 消防員 |
180 | 190 | 200 | 210 |
職 位 | 薪 俸 索 引 | |||
職 階 | ||||
1 | 2 | 3 | 4 | |
督 察 總主任 |
索引相等於廳長 | |||
副督察 副總主任 |
索引相等於處長 | |||
警 司 一級主任 |
索引相等於組長 | |||
副警司 助理主任 |
540 | 565 | ||
警 長 區 長 |
370 | 385 | 400 | 415 |
副警長 副區長 |
285 | 300 | 315 | 330 |
高級警員 一等警員 高級消防員 |
220 | 230 | 245 | 260 |
警 員 消防員 |
180 | 190 | 200 |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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