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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VU 4.2、VU 5.1及VU 5.2大馬路設計方案”的製作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7/2007 |
刊登日期: | 2007.9.12 |
版數: | 784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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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António José Castanheira Lourenço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建——中國路橋——澳門地產建設聯營體”簽訂“氹仔新碼頭臨時設施的大樓及外圍整治”的施工合同。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零七年九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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