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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姚偉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利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大豐樓外牆修護及翻新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7.16 |
版數: | 686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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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貨車”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供應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搬運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7.16 |
版數: | 686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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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傑物業清潔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聖奧斯定堂提供管理服務的附註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7.16 |
版數: | 687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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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嘉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中葡職業技術學校進行第二期電力系統更新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7.16 |
版數: | 6870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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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粵海裝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體育綜合體外牆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4/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7.16 |
版數: | 6870-687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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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陳伯煇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恒美物業管理”簽訂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七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王慧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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