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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82/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49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1100至1104號樓宇,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2421號的土地的批給,以便將其重新利用興建一座新的獨立平房。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01.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75/2006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麥金意及其配偶劉賢旺。

鑒於:

一、麥金意和劉賢旺,雙方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中國籍,居於路環島鄉村馬路1100至1104號獨立平房。兩人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249平方米,其上建有上述平房,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29頁第22421號及以其名義登錄於第28917G號的土地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

二、根據由公佈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55/SATOP/92號批示規範的修改批予“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 Limitada”的批給合同,上述土地為一個由42座平房組成的綜合住宅區的一部分。

三、根據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已核准修改上述的批給合同,以便更改土地的利用,並同時擴建上述獨立平房,在其內加建兩層地庫。

四、然而,承批人於二零零五年二月十五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申請書,表示從受上述批示規範的批給合同修訂本看到的初步設計圖則,已知道他們一直只希望興建一幢新樓宇,而不是擴建現有的,並要求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

五、在此情況下,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所作的批示,該興建一幢四層高新獨立平房的建築圖則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該等承批人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將一份申請書呈交行政長官,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正式申請更改土地的利用和修改批給合同。

六、組成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等申請人透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八、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三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有關土地的面積為249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發出的第6003/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標示。其中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是用作興建一座新平房,而以字母“B”標示的區域則作為非建築地役。

十、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經修改的合同條件通知該等申請人。按照他們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提交的聲明書,已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十一、根據二零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16/2004號行政法規訂定的標準所計算的重新利用批給土地的溢價金,低於由第12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的合同規定的已繳納附加溢價金,因此無須就是次修改繳付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1100至1104號樓宇,總面積249(貳佰肆拾玖)平方米,以字母“A”及“B”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發出的第6003/2002號地籍圖中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29頁第22421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該局第28917G號的土地的批給。該批給由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第48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25/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規範。

2. 鑒於本次的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發出的第6003/200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面積183(壹佰捌拾叁)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興建一幢4(肆)層高的獨立平房,其中2(貳)層為地庫,其用途如下:

1)獨立平房: 建築面積403平方米;
2)停車場: 建築面積17平方米;
3)專用花園: 面積45平方米。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66(陸拾陸)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非建築”區域,只准沿地界建造不超出2.5(二點五)米高的圍牆和建造斜坡的擋土牆。

3. 第一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須每年繳付總金額為$7,470.00(澳門幣柒仟肆佰柒拾元整)的租金。

2.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18(拾捌)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訂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圖則及甲方審議該圖則所需的時間。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以字母“A”及“B”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五日發出的第6003/2002號地籍圖中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執行地段內穩固斜坡所需的工程;
3)執行建築物周圍的景觀整治工程。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利用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5,000.00(澳門幣伍仟元);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且調整金額為$7,470.00(澳門幣柒仟肆佰柒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九條款——轉讓

1. 倘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現時存於土地工務運輸局,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出的第11-01-77-099087號銀行擔保繳交的金額$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的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的更改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導致該幅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一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違反第九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4)不履行第六條款訂定的義務。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受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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