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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和附件八(二)項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作為行政當局在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的代表,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擔任副協調員職務的委任,由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零七年十月四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十月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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