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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網高創意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提供論壇網站開發設計及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5/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24 |
版數: | 8841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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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恆光出版、編譯、顧問有限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提供論壇季刊製作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6/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0.24 |
版數: | 8842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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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按照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及載於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213,0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 叁仟元整);
在該辦公室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一項金額為$213,000.00(澳門幣貳拾壹萬叁仟元整)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辦公室主任陳海帆,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李敏濤;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楊崇蔚;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甄代嫦。
本批示由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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