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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資訊利(香港)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資訊器材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2/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7 |
版數: | 6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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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萬訊電腦科技 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資訊器材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3/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7 |
版數: | 6-7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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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經濟局代局長蘇添平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士施樂(香 港)有限公司”簽訂為經濟局提供影印機保養服務及使用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4/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7 |
版數: | 7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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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暨就業局局長孫家雄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盛世集團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向勞工暨就業局提供中央空調系統維修及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85/200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004 |
刊登日期: | 2004.1.7 |
版數: | 7-8 |
葡文版本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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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十一月一日第238/GM/99號批示核准的《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規章》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人士為「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
主席:莊綺雯學士。
正選委員:容志聰學士及何美華學士。
候補委員:高嘉儀學士及莫子銘學士。
二、倘主席出缺或不能視事,由一名正選委員代替。
三、出現上款所指情況,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須有一名候補委員參與。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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