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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終止接受報讀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第七條所指的就業輔助課程。
二、上款規定不影響本批示生效前已開始的課程。
三、在不妨礙下款規定下,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第七條第三款(二)項、第七款(一)項及第八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就讀上款所指課程第四期的 學員,只要有關學員獲僱用從事有報酬之工作並出具僱主證明。
四、於第二款所指課程第四期的第三個月即最後一個月,學員獲豁免上課,以便尋找工作。
五、上款規定不妨礙學員獲發有關月份最高金額為$1,800.00(澳門幣壹仟捌佰元整) 的津貼。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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