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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近數年來本地區之發展及將來之展望,有加強增加及處理統計性資料應用於統計上的搜集處理、比較及分析之需要,尤其在國際貿易方面為然。
如此,為了繼續實施本地區之統計活動政策及建立能使澳門統計部門在現今及將來成為獨立中央單位之條件,現乃適當之時機採用一個對外貿易貨物往來之編碼及解釋分類表,使其為各類不同之使用者所接受。
鑑於有需要一個為國際性所接受且其使用能加強本地區之經濟團體對內及對外地位之統一貨物分類表,而協調制度已被大部份作為澳門主要貿易伙伴之國家及地區所採用。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簡稱澳門協調制度(N.C.E.M./S.H.)將以訓令核准。
本地區所有之公共活動及私人活動部門在進行對外貿易活動時,須強制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92/M號法令
本法令於實施一年後修訂之。
本法令由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過。
著頒行
護理總督 范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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