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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于有必要調整一九三三年三月三十日第1084——A號訓令核准之字音表;
且適宜避免以中文書寫之姓名在譯音上的差異;
經聽取諮詢會的意見;
澳門總督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本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核准本法令附件關于附有密碼及廣州音譯音之字音表。
第二條——在一切官方文件上必須使用字音表上所定之譯音。
第三條——載有中文姓名連同其有關譯音之官方文件及登記,其上必須註明其相應之密碼號數。
第四條——本法令生效之前已作成或發出的文件,其上譯音將予以尊重,但不妨關係人申請將有關登記及公證行為以及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譯音作必要之更正。
第五條——關于附件字音表之補充及修訂,經華務署建議,由總督以刊行于政府公報之批示為之。
第六條——一九三三年三月三十日第1084——A號訓令及其附件字音表概行廢止。
第七條——本法令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通過
頒行
總督 高斯達
本手冊分為下列部份:
欲以讀音或字體查閱任何一漢字,可從以上第1、2、3、4、6種方法找出。倘以讀音為據,必須指明其字義。
以字體找出拼音,應先在部首索引部份查閱,不然,亦可利用電碼部份。
倘查閱複姓拼音則可利用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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